監察委員 注 音 ㄐㄧㄢ ㄔㄚˊ ㄨㄟˇ ㄩㄢˊ 漢語拼音 jiān chá wěi yuán 釋 義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規定,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,任期六年,由總統提名,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之。掌理彈劾職權。 例他在監察委員任內,公正無私,深受好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