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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《國語辭典簡編本》


注  音


ㄗㄜˊ ㄈㄨˋ

漢語拼音


zé fù

釋  義


法律上指法院或檢察官將羈押的被告,或認為有羈押原因而無羈押必要的被告,交付於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該管區域內其他適當的人,而停止或免除羈押行為。 受責付的人應出具證書,載明如經傳喚應令被告隨時到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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